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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宗教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人文现象,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仍然有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因此宗教必然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产生重大影响。这样的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党必须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引导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形成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动员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一、宗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宗教到底能不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回答是肯定的,宗教既然能够在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就一定会具有与社会相协调发展的能力。宗教的这种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作用,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
(一)宗教领导权的变革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可能性。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近30年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人民生活的巨大变化,使社会形态和人民群众的生存状态发生了质的飞跃。受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影响,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并将要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宗教,也必然会受到新制度、新变化的影响而发生重大变革。众所周知,解放前,中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的领导权控制在帝国主义手中,宗教成为他们殖民侵略的武器;佛、道教也控制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成为他们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解放以后,基督教和天主教驱逐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割断了与境外宗教组织的联系,基督教采取了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天主教做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使我国的宗教彻底摆脱了国内外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真正成为中国教徒的自办事业。我市是吉林省宗教工作的重点地区。全市现有信教群众17万人,占总人口的3.7%。其中佛教徒6万人,基督教徒6万人,伊斯兰教徒4万人,天主教徒1万人。现有宗教活动场所385处,共有宗教教职人员890人。佛教和伊斯兰教在我市传播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传播也已经有一百多年。在上世纪80年代初,按照独立自主、自养自办的原则,经过民主选举,我市相继成立了4个市级爱国宗教团体,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基督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市佛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会。教会的领导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为宗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可能性。
(二)坚实的“两个基础”,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可行性。第一个基础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世界性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及土生土长的道教,在我国都有较为广泛的影响。现在我国信仰各类宗教的人数在1亿以上,这1亿信教群众中存在“五多”现象,即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多。目前在我市,信教群众中50岁以上的老人和农村人口仍然占多数,这种现象几十年来一直变化不大。这说明我国的宗教信仰者不仅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而且绝大多数是生活在基层的普通劳动者。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因此在党的领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文明富裕的生活方式,不仅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和理想,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更是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部分信教群众的迫切愿望。他们与不信教群众在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远远大于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性;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第二个基础是现阶段我国宗教的改革和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社会政治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不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上层建筑的残余,而是深深根植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土壤中,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宗教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不存在对社会构成威胁的问题,而且从整体上、从主流上看,当今中国宗教对保持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空气,还具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这是当今中国宗教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中国宗教必然会以改革和进步的姿态,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的基本要求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宗教之所以历经数千年而不衰,除了具有严密的信仰体系外,更主要的是宗教在阶级社会中,时时刻刻都在改革自己、修正自己,以适应阶级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所以也对宗教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一)继续保持政治上的进步性,坚定不移地跟党走。建国50多年来,我国宗教对新中国的建设和国家的改革开放做出了十分显著的贡献。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在不断地进步,时代在不断地前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宗教必须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体现宗教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进步性。从国内的情况看,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因宗教问题或对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新兴宗教与邪教现象的出现引人瞩目。从国际上看,世界格局多极化、复杂性、多变性增强,因宗教引起的民族冲突、领土纠纷、局部战争等事件接连不断,打着宗教旗帜的恐怖主义、极端注意、分裂主义势力猖獗,国际敌对势力借宗教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加重。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宗教界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前进,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我国各大宗教历来就有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5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宗教界始终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兴办起多种自养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宗教界要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解决自养出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开拓自养门路,兴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救灾、济困、帮贫、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特别是要重视农村和西部地区的广大信教群众,帮助他们努力脱贫致富。
(三)弘扬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宗教教义是宗教信仰体系的核心思想,它对宗教的发展趋势,宗教融入现实社会的程度,宗教对信教群众的行为规范等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的社会,宗教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加强神学思想建设,大力弘扬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建国以来我国各类宗教对弘扬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都做过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如新中国杰出的基督教神学家吴耀宗先生早在1951年就提出了“爱国爱教”的口号,把宗教信仰同爱国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佛教要求教徒“顺应时节因缘把智慧和力量倾注到当今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事业中去”,赵朴初老人还提出了“人间佛教”、“农禅并重”的积极主张,正确地解决了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宗教界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地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扬宗教教义中主张和谐平等、勤劳诚实、宽容博爱等积极的因素,帮助党和政府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各宗教团体可以利用自身特有的优势,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通过友好交往,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了解中国宗教现实的发展状况,了解中国宗教对国家做出的有益贡献,粉碎国际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诬蔑诋毁党和政府的图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
三、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对宗教提出了客观要求,宗教工作部门的使命就是,通过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摩擦和矛盾,实现党提出的“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把宗教信仰变成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明确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既不是发展宗教,也不是限教灭教,而是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对于我市来说,当前就是要通过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市17万信教群众,把思想统一到“宁心聚力、求真务实、加快发展”上来,与全市人民一道为振兴吉林市老工业基地,实现率先发展、建设工业强市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的要诣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根据这个原则,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各种不属于宗教宗教范畴的非法活动,取缔非法组织;依法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打击各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颠覆国家、分裂祖国、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在依法管理的同时,还要注意分清管理的权限和范围。依法要管的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不是大包大揽、以政代教、“官办宗教”,更不是利用依法管理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依法管理的主体,要树立起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观念,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敢于管理不缺位,依法管理不越位,正确执法不错位。我市有关部门按照依法管理的原则,先后制止了几起乱建寺观庙宇、滥塑露天佛像的事件,及时有效地查处了海安语言学校、磐石市三星教会等10几起宗教渗透事件,解散和取缔了部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三)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的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国有信教群众一亿多人,他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也是群众工作,而且是特殊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关系到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最广泛、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前提是必须承认信教群众既定信仰的合理性和不可改变性;立足点必须放在始终坚持以人文本,始终把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侧重面则要放在规范和调整宗教与社会其他领域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共同努力。基于信教群众具有进步性的政治地位,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也主要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使是因宗教问题引发的一些社会冲突,虽然在某些表象上表现为对抗性,但其实质还是非对抗性的,还是要采取民主的、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来解决,在处理方法上注意“四宜、四不宜”,即怨气宜解不宜结,矛盾宜疏不宜堵,群众宜散不宜聚,情绪宜顺不宜激,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地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我市曾经积极稳妥地处理了磐石市烟筒山镇伊斯兰教穆斯林群众上访等一批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没有引发社会波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第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首先要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党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宗教界人士同广大信教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我国各宗教团体的主要领导人,在同我们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住了各种考验,成为了完全可以信赖的朋友。共产党人虽然在信仰上与他们不同,但是决不能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而是要注重在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达到一致性。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相互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地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宗教工作中的新发展。我市目前已经形成市、县两级主要领导与宗教界代表人士交朋友的制度,团结了一大批爱国宗教界人士,巩固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其次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
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是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结合各宗教的特点,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教育和政策法规的教育;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的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要积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第三是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我国宗教界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教职人员年龄断层,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培养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关系到我国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将来的面貌,也关系到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重大战略问题。这是中国宗教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发展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大力支持帮助宗教界办好这件大事,保证新的宗教人才必须是爱国和爱教相结合,必须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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